农产品质量认证申报

  一、什么是无公害农产品
  无公害农产品是指产地环境、生产过程和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经认证合格获得认证证书并允许使用无公害产品标准的未经加工或者初加工的食用农产品。
  二、无公害农产品申报程序
  (一)申请人资格 
  凡生产《实施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内的产品,产品产地获得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的单位(包括企业、事业、社团)或个人,均可对该产品申请产品认证。但各级行政部门不具备申请资格,不能作为申请人。
  (二)申报材料
  1、申报材料目录(注明名称、页数和份数);
  2、《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复印件);
  3、产地《环境检验报告》和《环境现状评价报告》(2年内的);
  4、产地区域范围和生产规模;
  5、无公害农产品生产计划(三年内的生产计划,面积,种植开始日期,生长期,产品产出日期和产品数量);
  6、无公害农产品质量控制措施(申请人制定的质量控制技术文件);
  7、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操作规程(本单位的生产操作规程);
  8、专业技术人员的资质证明(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
  9、保证执行无公害农产品标准和规范的声明;
  10、无公害农产品有关培训情况和计划;
  11、申请认证产品上个生产周期的生产过程记录档案样本(投入品的使用记录和病虫草鼠害防治记录);
  12、“公司加农户”形式的申请人应当提供公司和农户签订的购销合同范本、农户名单以及管理措施;
  13、营业执照、注册商标(复印件);
  14、外购原料需附购销合同复印件;
  15、产地区域及周围环境示意图和说明;
  16、初级产品加工厂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申请人向省农业厅相关单位申领《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申请书》和相关资料,或者从中国农业信息网站(www.agri.gov.cn)或湖北农业信息网站(www.hbagri.gov.cn)直接下载。
  (三)申报程序
  1、申请产品认证的申请人,可将申请材料上报省农业厅无公害农产品认定认证承办处室和单位,由省农业厅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推荐承办单位——省绿色食品管理办公室进行初审。申请材料合格的,推荐上报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相关分中心;申请材料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2、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相关分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申请材料不规范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补充材料;申请材料符合要求但需要进行现场检查的,相关分中心应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有资质的检查员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不符合要求的,由相关分中心书面通知申请人。
  3、申请材料(有的包括现场检查)符合要求的,由相关分中心通知申请人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其申请认证产品进行抽样检测。
  4、检测机构按照相应的标准进行检验,并出具产品检验报告,分送分中心和申请人。产品检验不合格的,由相关分中心书面通知申请人。
  5、对材料审查、现场检查(需要的)和产品检验符合要求的,由各分中心报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中心负责组织专家进行全面评审,并作出认证结论。符合颁证条件的,由中心主任签发《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证书》;不符合颁证条件的,由中心书面通知申请人。
  6、中心定期将获得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同时报农业部和国家认监委备案,由农业部和国家认监委公告。
  7、《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证书》有效期为3年,期限满后需要继续使用的,证书持有人应当在有效期满前90日内按照本程序重新办理。
  (四)申请书填写说明
  1、提出申请即说明申请人已经了解认证的要求和相应规定。保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接受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对本单位的认证检查。
  2、申报产品须在《实施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内,一份申请书只能申报一种产品。
  3、编号、序号由受理单位填写。
  4、表格栏目不得空缺(可附页),农药使用情况、肥料使用情况栏要填写规范,不得缺项。
  5、申请书和附报材料均使用A4纸装订成册,编制页码,一式两份,所有复印件须加盖申请人公章。
  (五)检测机构及收费
  1、检测机构:省内具备资质的种植业产品质检机构目前有:
  农业部食品质检中心(武汉)(省农科院内)
  联系人:胡定金     联系电话:027-87389465
  农业部农药残留质检中心(武汉)(省植保站内)
  联系人:胡兴启     联系电话:027-87399365
  农业部油料及制品质检中心(中油所院内)
  联系人:李培武     联系电话:027-86816451
  农业部蜂产品质检中心(武汉)
  联系人:何光明     联系电话:027-87394179
  2、检测收费:按照《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的规定,无公害农产品认证不收取任何费用。申请人委托检测机构进行产品检测时,由申请人按有关标准(每个产品2000-3000元)向检测机构缴纳费用。
  一、什么是绿色食品
  绿色食品是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按照特定生产方式生产,经专门机构认定,许可使用绿色食品标志商标的无污染的安全、优质、营养类食品。目前这个专门机构是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 绿色食品标志是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正式注册的质量证明商标,其商标专用权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保护。绿色食品标志图形由三部分组成,即上方的太阳、下方的叶片和中心的蓓蕾。标志为正圆形,意为保护。绿色食品的三个显著特征:㈠、强调产品出自最佳生态环境。绿色食品生产从原料产地的生态环境入手,通过对原料产地及其周围的生态环境因子严格监测,判定其是否具备生产绿色食品的基础条件,而不是简单地禁止生产过程中化学物质的使用。 ㈡、对产品实行全程质量控制。绿色食品实行"从土地到餐桌"全程质量控制,而不是简单地对最终产品的有害成份含量和卫生指标进行测定,从而在农业和食品生产领域树立了全新的质量观。㈢、对产品依法实行标志管理。政府授权专门机构管理绿色食品标志,这是一种将技术手段和法律手段有机结合起来的生产组织和管理行为。绿色食品标准体系的构成:绿色食品标准以全程质量控制为核心,由以下六个部分构成:
  1、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标准,即《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标准》
  2、绿色食品生产技术标准
  3、绿色食品产品标准
  4、绿色食品包装标签标准
  5、绿色食品贮藏、运输标准
  6、绿色食品其它相关标准
  二、绿色食品申报程序
  凡具有绿色食品生产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出于自愿申请使用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申请人,申请程序如下:
  1、申请人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绿色食品办公室(以下简称绿办)领取申请表格及有关资料。
  2、申请人按要求填写“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书”、“企业及生产情况调查表”,并连同有关资料(见附件1)一并报省(区、市)绿办。
  3、由省(区、市)绿办派检查员赴申报企业及其原料产地进行实地调查,考察后写出正式报告。
  4、由省(区、市)绿办委托有关环境评价单位(通过省级以上计量认证)、赴申报企业进行农业环境质量调查与评价。
  5、以上材料由省(区、市)绿办初审后报送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审核。
  6、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审核材料后,下达一审结果。一审结果有三种情况:若申报材料不合要求,则下达一审意见,企业收到一审意见后应在两个月内对有关问题作出如实的答复;若材料中有违反原则性的问题,则不予通过,且当年不再受理该企业的申报;若材料合格,即下抽样单,绿办据此抽样单按有关规定进行抽样,抽样后封好样送到指定的食品检测部门进行检测。
  7、食品质检部门将检测报告直接寄往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中心对此报告进行终审,合格即通知企业办理有关手续,签定《绿色食品标志使用协议书》。
  8、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有效期为三年。在此期间,绿色食品生产企业须接受中心、绿办或中心委托的监测机构对其产品进行抽检及年检,并履行“绿色食品标志使用协议”。期满后若欲继续使用绿色食品标志,须于期满前三个月办理重新申请手续。

  一、什么是有机食品
  有机食品是指来自于有机农业生产体系,根据国际有机农业生产要求和相应的标准生产加工的,即在原料生产和产品加工过程中不使用化肥、农药、生长激素、化学添加剂、化学色素和防腐剂等化学物质,不使用基因工程技术。并通过独立的有机食品认证机构认证的一切农副产品,包括粮食、蔬菜、水果、奶制品、畜禽产品、蜂蜜、水产品、调料等等。有机食品与其它食品的显著差别在于,有机食品的生产和加工过程中严格禁止使用农药、化肥、激素等人工合成物质,而一般食品的生产加工则允许有限制地使用这些物质。同时,有机食品还有其基本的质量要求:原料产地无任何污染,生产过程中不使用任何化学合成的农药、肥料、除草剂和生长素等,加工过程中不使用任何化学合成的食品防腐剂、添加剂、人工色素和用有机溶剂提取等,贮藏、运输过程中不能受有害化学物质污染,必须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法的要求和食品行业质量标准。
  按照农业部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有机食品认证工作“三位一体、整体推进”的战略部署,有机食品认证程序及有机食品标志已正式启用。

  二、有机食品认证程序
  1、申请
  申请者向中心(分中心)提出正式申请,填写申请表和交纳申请费。申请者填写有机食品认证申请书,领取检查合同、有机食品认证调查表、有机食品认证的基本要求、有机认证书面资料清单、申请者承诺书等文件。申请者按《有机食品认证技术准则》要求建立:质量管理体系;生产过程控制体系;追踪体系。
  2、认证中心核定费用预算并制定初步的检查计划
认证中心根据申请者提供的项目情况,估算检查时间,一般需要2次检查:生产过程一次、加工一次,并据此估算认证费用和制定初步检查计划。
  3、签订认证检查合同
  申请者与认证中心签订认证检查合同,一式三份; 交纳估算认证费用的50%; 填写有关情况调查表并准备相关材料; 指定内部检查员(生产、加工各1人); 所有材料均使用文件、电子文档各一份,寄或E-mail给分中心。
  4、初审
  分中心对申请者材料进行初审; 对申请者进行综合审查; 分中心将初审意见反馈认证中心; 分中心将申请者提交的电子文档E-mail至认证中心。
  5、实地检查评估
  认证中心在确认申请者交纳颁证所需的各项费用; 派出经认证中心认可的检查员; 检查员从分中心取得申请者相关资料,依据《有机食品认证技术准则》,对申请者的质量管理体系、生产过程控制体系、追踪体系以及产地、生产、加工、仓储、运输、贸易等进行实地检查评估,必要时需对土壤、产品取样检测。
  6、编写检查报告
  检查员完成检查后,按认证中心要求编写检查报告; 该报告在检查完成2周内将文档、电子文本交认证中心; 分中心将申请者文本资料交认证中心。
  7、综合审查评估意见
  认证中心根据申请者提供的调查表、相关材料和检查员的检查报告进行综合审查评估,编制颁证评估表,提出评估意见提交颁证委员会审议。
  8、颁证委员会决议
  颁证委员会定期召开颁证委员会工作会议,对申请者的基本情况调查表、检查员的检查报告和认证中心的评估意见等材料进行全面审查,作出是否颁发有机证书的决定。
  9、颁发证书
  根据颁证委员会决议,向符合条件的申请者颁发证书。申请者交纳认证费剩余部分,认证中心向获证申请者颁发证书;获有条件颁证申请者要按认证中心提出的意见进行改进做出书面承诺。

  一、什么是QS认证制度
  “QS”是质量安全Quality safety的英文缩写。它是我国最新实施的食品安全标志,它是国家质检总局按照国务院批准的三定方案确定的职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的有关规定,制定的对食品及其生产加工企业的监管制度。QS认证主要包括三项内容:(一)是对食品生产企业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制度。对于具备基本生产条件、能够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的企业,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准予生产获证范围内的产品;凡不具备保证产品质量必备条件的企业不得从事食品生产加工。(二)是对企业生产的出厂产品实施强制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食品不准出厂销售。对于不具备自检条件的生产企业强令实行委托检验。(三)是对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制度,检验合格的食品加贴市场准入标志,即QS标志。QS认证对生产场所和设备的要求:一、生产场所:1、生产场所应离垃圾场、畜牧场、医院、粪池50米以上,离开经常喷施农药的农田100米以上,远离排放"三废"的工业企业。2、厂房面积应不少于设备占地面积的8倍。地面应硬实、平整、光洁(至少应该为水泥地面),墙面无污垢。加工和包装场地至少在每年茶季前清洗1次。3、应有足够的原料、辅料、半成品和成品仓库或场地。原料、辅料、半成品和成品应分开放置,不得混放。茶叶仓库应清洁、干燥、无异味,不得堆放其他物品。二、必备的生产设备:1、绿茶生产必备杀青、揉捻、干燥设备(手工、半手工视生产工艺而定)。 2、红茶生产必须具备揉切(红碎茶)、揉捻(工夫红茶和小种红茶)、拣梗和干燥设备。3、乌龙茶生产必备做青(摇青)、杀青、揉捻(包揉)、干燥设备。4、黄茶生产必备杀青和干燥设备。5、白茶生产必备干燥设备。6、黑茶生产必备杀青、揉捻和干燥设备。7、花茶加工必须筛分和干燥设备。8、袋泡茶加工必备自动包装设备。9、紧压茶加工必备筛分、锅炉、压制、干燥设备。10、精制加工(毛茶加工至成品茶或花茶坯)必备筛分、风选、拣梗、干燥设备。11、分装企业必备称量、干燥、包装设备。
  二、QS认证程序
  (一) 申请阶段
  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企业(含个体生产者),应按规定程序获取生产许可证。新建和新转让的食品企业,应当及时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省级、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接到企业申请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组成审查组,完成对申请书和资料等文件的审查。企业材料符合要求后,发给《食品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
  企业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企业从接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通知起,在20个工作日内补正,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
  (二) 审查阶段
  企业的书面材料合格后,按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规则,在40个工作日内,企业要接受审查组对企业必备条件和出厂检验能力的现场审查。现场审查合格的企业,由审查组现场抽封样品。审查组或申请取证企业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除外),将样品送达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经必备条件审查和发证检验合格而符合发证条件的,地方质量技监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报告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将统一汇总材料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国家质检总局。
  国家质检总局收到省级质量技监部门上报的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批准。
  (三) 发证阶段
  经国家质检总局审核批准后,省级质量技监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向符合发证条件的生产企业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及副本。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程序大致上分为以下四个阶段:
   一、受理申请方的申请:申请认证的组织首先要综合考虑各认证机构的权威性、信誉和费用等方面的因素,然后选择合适的认证机构,并与其取得联系,提出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申请。认证机构接到申请方的正式申请书之后,将对申请方的申请文件进行初步的审查,如果符合申请要求,与其签订管理体系审核/注册合同,确定受理其申请。
  二、环境管理体系审核:在整个认证过程中,对申请方的环境管理体系的审核是最关键的环节。认证机构正式受理申请方的申请之后,迅速组成一个审核小组,并任命一个审核组长,审核组中至少有一名具有该审核范围专业项目种类的专业审核人员或技术专家,协助审核组进行审核工作。审核工作大致分为3步: 1.文件审核 对申请方提交的准备文件进行详细的审查,这是实施现场审核基础工作。申请方需要编写好其环境管理体系文件,在审核过程中,若发现申请方的EMS手册不符合要求,则由其采取有效纠正措施直至符合要求。认证机构对这些文件进行认真审核之后,如果认为合格,就准备进入现场审核阶段。2.现场审核 在完成对申请方的文件审查和预审基础上,审核组长要制定一个审核计划,告知申请方并征求申请方的意见,申请方接到审核计划之后,如果对审核计划的某些条款或安排有不同意见,立即通知审核组长或认证机构,并在现场审核前解决好这些问题。解决好这些问题之后,审核组正式实施现场审核,主要目的就是通过对申请方进行现场实地考察,验证EMS手册、程序文件和作业指导书等一系列文件的实际执行情况,从而来评价该环境管理体系运行的有效性,判别申请方建立的环境管理体系和ISO14001标准是否相符合。在实施现场审核过程中,审核小组每天都要进行内部讨论,由审核组长主持,全体审核员参加,对本次审核的结构进行全面的评定,确定现场审核中发现的哪些不符合情况需写成不符合项报告及其严重程度。3.跟踪审核 申请方按照审核计划与认证机构商定时间纠正发现的不符合项,纠正措施完成之后递交认证机构。认证机构收到材料后,组织原来的审核小组的成员对纠正措施的效果进行跟踪审核。如果审核结果表明被审核方报来的材料详细确实,则可以进入注册阶段的工作。
  三、报批并颁发证书:根据注册材料上报清单的要求,审核组长对上报材料进行整理并填写注册推荐表,该表最后上交认证机构进行复审,如果合格,认证机构将编制并发放证书,将该申请方列入获证目录,申请方可以通过各种媒介来宣传,并可以在产品上加贴注册标识。
  四、监督检查及复审、换证:在证书有效期限内,认证机构对获证企业进行监督检查,以保证该环境管理体系符合ISO14001标准要求,并能够切实、有效地运行。证书有效期满后,或者企业的认证范围、模式、机构名称等发生重大变化后,该认证机构受理企业的换证申请,以保证企业不断改进和完善其环境管理体系。
  一、什么是ISO14000认证
  ISO14000认证即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ISO14000系列标准是国际标准化组织ISO/TC207负责起草的一份国际标准。ISO14000是一个系列的环境管理标准, 它包括了环境管理体系、环境审核、环境标志、生命周期分析等国际环境管理领域内的许多焦点问题,旨在指导各类组织(企业、公司)取得和表现正确的环境行为。ISO该14000系列标准共预留100个标准号。该系列标准共分七个系列,其编号为ISO14001—14100。它是继ISO9000认证之后,又一个以统一的国际标准为依据的管理体系认证,是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环境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207)制定的,并经ISO颁布了两批共5个属于环境管理体系和环境审核方面的标准。 第一批颁布的5个国际标准,我国均已等同转化为国家标准,即:
  GB/T24001-ISO14001 环境管理体系 规范及使用指南
  GB/T24004-ISO14004 环境管理体系 原则、体系和支持技术指南
  GB/T24010-ISO14010 环境审核指南― 通用原则  GB/T24011-ISO14011 环境审核指南― 审核程序―环境管理体系审核
  GB/T24012-ISO14012 环境审核指南― 环境审核员资格要求
  上述这5个标准,前两个是有关建立环境管理体系的,后3个是有关对环境管理体系进行审核的标准。有了这5个标准,就为开展ISO14000的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审核准备了统一的国际准则。我国当前开展的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完全是依据这5个标准进行的。 ISO颁布这5个标准的目的,是支持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所提出的"可持续发展"目标,对实施和改善环境管理体系的组织提供帮助,向组织提供一套关于有效地建立、改善并保持环境管理体系的方法,使组织具备适应未来环境工作及国家和国际社会不断发展的需要的能力。
  二、实施ISO14000认证的一般程序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程序大致上分为以下四个阶段:
  一、受理申请方的申请
  申请认证的组织首先要综合考虑各认证机构的权威性、信誉和费用等方面的因素,然后选择合适的认证机构,并与其取得联系,提出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申请。认证机构接到申请方的正式申请书之后,将对申请方的申请文件进行初步的审查,如果符合申请要求,与其签订管理体系审核/注册合同,确定受理其申请。
  二、环境管理体系审核
  在整个认证过程中,对申请方的环境管理体系的审核是最关键的环节。认证机构正式受理申请方的申请之后,迅速组成一个审核小组,并任命一个审核组长,审核组中至少有一名具有审核范围专业项目种类的专业审核人员或技术专家,协助审核组进行审核工作。审核工作大致分为3步:
  1.文件审核
  对申请方提交的准备文件进行详细的审查,这是实施现场审核基础工作。申请方需要编写好其环境管理体系文件,在审核过程中,若发现申请方的EM S手册不符合要求,则由其采取有效纠正措施直至符合要求。认证机构对这些文件进行认真审核之后,如果认为合格,就准备进入现场审核阶段。
  2.现场审核
  在完成对申请方的文件审查和预审基础上,审核组长要制定一个审核计划,告知申请方并征求申请方的意见,申请方接到审核计划之后,如果对审核计划的某些条款或安排有不同意见,立即通知审核组长或认证机构,并在现场审核前解决好这些问题。解决好这些问题之后,审核组正式实施现场审核,主要目的就是通过对申请方进行现场实地考察,验证EM S手册、程序文件和作业指导书等一系列文件的实际执行情况,从而来评价该环境管理体系运行的有效性,判别申请方建立的环境管理体系和ISO14001标准是否相符合。
在实施现场审核过程中,审核小组每天都进行内部讨论,由审核组长主持,全体审核员参加,对本次审核的结构进行全面的评定,确定现场审核中发现的哪些不符合情况需写成不符合项报告并判定其严重程度。
  3.跟踪审核
  申请方按照审核计划与认证机构商定时间纠正发现的不符合项,纠正措施完成之后递交认证机构。认证机构收到材料后,组织原来的审核小组的成员对纠正措施的效果进行跟踪审核。如果审核结果表明被审核方报来的材料详细确实,则可以进入注册阶段的工作。
  三、报批并颁发证书
  根据注册材料上报清单的要求,审核组长对上报材料进行整理并填写注册推荐表,该表最后上交认证机构进行复审,如果合格,认证机构将编制并发放证书,将该申请方列入获证目录,申请方可以通过各种媒介来宣传,并可以在产品上加贴注册标识。
  四、监督检查及复审、换证
  在证书有效期限内,认证机构对获证企业进行监督检查,以保证该环境管理体系符合ISO14001标准要求,并能够切实、有效地运行。证书有效期满后,或者企业的认证范围、模式、机构名称等发生重大变化后,该认证机构受理企业的换证申请,以保证企业不断改进和完善其环境管理体系。
   
  一、什么是原产地域制度
  原产地域产品,是指利用产自特定地域的原材料,按照传统工艺在地域内所生产的,质量、特色或者声誉在本质上取决于其原产地域地理特征并经审核批准以原产地域进行命名的产品。也就是说,原产地域产品的质量或特征主要或全部源于地域环境,包括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这些产品的生产加工、制作均发生在划定的地域范围内。原产地域产品的保护是由国家出面对民族精品、特品、名品、优品进行保护的一种制度。它是一种公权,原产地域制度提供的保护不同于集体证明商标,它可以为产品提供永久性保护,可以充分证明原产地域是国家遗产的一部分,是不能转让的。而商标是一种私权,它是可以出售或者部分转让的,新的商标权人有可能为追求经济利益,盲目扩大生产,而导致产品质量下降。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制度是传统文化在现代化社会中得到发展的一个现代化制度。我国有许多符合原产地域特征的产品,由于没有得到很好的保护而遭到假冒产品的侵害,因而实行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制度,是保护我国名特产品的重要手段。
  二、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申报程序
  一、 办理部门: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办公室
  二、办理职责:
  对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的审核和注册登记
  三、办理依据:
  《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 6 号)
  四、办理范围: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的建议,组织有关地方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和生产者代表成立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申报机构(以下简称“申报机构”)进行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申报。
  五、办理条件:
  (一)申报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1 、负责办理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的申报手续;
  2 、负责受理生产者提出的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
  3 、负责对生产者提出的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进行初审;
  4 、负责管理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的使用。
  (二) 申报机构申请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应当向保护办提出,并提交以下资料:
  1 、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申请书;
  2 、产品生产地域的范围及地理特征的说明;
  3 、产品生产技术规范(包括产品传统加工工艺、安全卫生要求、加工设备的技术要求);
  4 、产品的理化、感官等质量特色及其与生产地域地理特征之间关系的说明;
  5 、产品生产、销售情况及历史渊源的说明。
  (三)生产者需要使用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的,应当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成立的申报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1 、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
  2 、产品生产者简介;
  3 、产品(包括原材料)产自特定地域的证明;
  4 、产品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证明材料;
  5 、有关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六、办理程序:
  (一)申报机构向保护办提出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申请,保护办对申报机构提出的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合格的,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在《中国质量报》等媒介上向社会公告申报机构及其申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对申报机构及其申请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告后的三个月内,向保护办提出。
  保护办应当在接到异议起一个月内,对异议做出处理。
  (二)保护办组织相关的专家审查委员会对没有异议或者有异议但被驳回的申请进行技术审查;审查合格的,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予以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三)生产者需要使用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的,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成立的申报机构提出申请。申报机构对生产者提出的申请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由申报机构报送保护办审核。
  (四)保护办对申报机构报送的生产者申请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注册登记,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向社会公布。
  七、办理结果:
  生产者申请经保护办注册登记后,即可以在其产品上使用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获得原产地域产品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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